深圳市公交客運車輛噴涂粘貼標識
發(fā)表時間:2013-09-17 17:06:00
深圳市公交客運車輛噴涂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zhèn)浒笗盒幸?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公交客運車輛噴涂、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管理,簡化辦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4號)及其工作規(guī)范、《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交客運車輛是指深圳市巴士集團、東部公交集團、西部公交集團在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公交客運的機動車。
第三條 公交客運車輛噴涂、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實行備案制度。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核發(fā)《公交客運車輛改變車身顏色備案證》。
第四條 公交客運車輛噴涂、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前風窗玻璃及風窗以外玻璃用于駕駛人視區(qū)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應大于等于70%。
公交客運車輛車窗玻璃不得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公交客運車輛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公交客運車輛改變車身顏色備案證》。
(一)公交客運車輛在深圳市注冊登記;
(二)公交客運車輛所有人為深圳市巴士集團、東部公交集團、西部公交集團;
(三)因噴涂、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改變車身顏色面積超過車身外立面面積三分之一。
第六條 申請辦理《公交客運車輛改變車身顏色備案證》流程:
(一)公交客運車輛所有人按規(guī)定先行噴涂、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
(二)公交客運車輛所有人噴涂、粘貼標識或車身廣告后10日內,通過“深圳市交警局公交客運車輛改變車身顏色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管理系統(tǒng)”)錄入車輛信息、車身改變前、改變后相片等信息;
(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管理系統(tǒng)”申請信息,派員查驗機動車,查驗合格后制作和發(fā)放《公交客運車輛改變車身顏色備案證》。
第七條 《公交客運車輛改變車身顏色備案證》不得涂改、偽造、轉讓,不得挪用于其他機動車。
第八條 更換、撤銷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按照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程序辦理備案手續(xù)。
第九條 《公交客運車輛改變車身顏色備案證》與《機動車行駛證》同時使用。改變車身顏色未按規(guī)定辦理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